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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挥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在遴选品学兼优来粤留学生中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来华留学氛围和提高学校来粤学生的生源和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分为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上

(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在读留学生)和申请来粤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并报到入学、成绩优异的外国学生(以下简称新招收留学生)。

第三条    “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及奖励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身体健康,对华友好。

(二)在读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在广东省内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已在就读高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一年)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品行端正,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3.申请人学业成绩优异,学习表现获得师生的一致认可,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年度必修课课程成绩为良好以上。

4.奖学金评选当年度正在享受或即将享受中国政府各类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及其他任何中国各级政府资助形式的外国留学生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三)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申请人学业成绩优异,来粤学习目的明确,并根据拟就读大学的专业设置,并结合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制订了清晰的学习计划。

2.申请来粤接受本科阶段学历教育,申请人须获得本人所在国高级中学(含)以上毕业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当提供

所毕业高级中学的校长和1 名教师的推荐信,高级中学以上学历

申请者应提供原毕业学校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及经毕业学校确认的成绩单。

3.申请来粤接受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教育,申请人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相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应当提供学士阶段

教育期间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及经所毕业大学确认的成绩单。

4.申请来粤接受博士研究生阶段教育,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当提供硕士阶段教育期间

2 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及经所毕业大学确认的成绩单。

第六条    “广东省政府来粤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者可登录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网页下载填写《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二)学习成绩单。

(三)拥有获奖科研成果的申请者需提供论文或证书原件。

(四)导师或辅导员推荐信。

(五)行为表现及活动登记表。

第三章奖学金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国际学生教学学院负责人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向获奖国际学生发放奖金、举办颁奖典礼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奖学金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选、评审细则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汇总,组织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会工作,根据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及各方面条件决定候选人人选,评选细则如下:

(一)在读留学生奖学金(本科生)评选细则。

1.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名额和成绩高低选出推荐人。

2.综合测评成绩=学年成绩平均分*85% +出勤率*15+综合素质考核加分。

(二)在读留学生奖学金(硕、博研究生)评选细则。

1.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名额和成绩高低选出推荐人。

2.综合测评成绩=学年成绩平均分*70% +综合素质考核加分

(其中学术成果加分不设上限)。

(三)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择优推荐当年申请来我校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并报到入学成绩优异的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奖学金获奖名单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我校推荐获奖人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上级要求向省教育厅送达推荐获奖人选材料。

第十二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业的国际学生,及时取消或中止对其发放奖学金,并将情况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取消或中止后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程序提出对本校其他优秀国际学生进行奖励的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广药〔2013〕12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