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学校招收和
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学校办学方向;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我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国际学生相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审批、教学组织、学籍管理、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安排各学位点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条件,培养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以及协助处理学位审定、学位信息报送学位网等事项。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国际学生事务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迎新报到、新生入学教育及适应性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国情校情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负责奖学金生生活费发放及年度评审、在校生奖学金评审;
(三)负责保险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纪律处分管理、学生活动管理、突发事件统筹处理、向培养单位进行签证/居留证件到期提醒及督促办理;
(四)向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相关的建议;协助后勤管理处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负责国际学生的汉语、中国概况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
(六)负责与国际学生管理相关的使领馆业务;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统筹校内国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或公安机关驱离在校的无签证/居留证件或签证/居留证件过期的国际学生,协助开展、组织针对国际学生的法制教育。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籍、考勤、教学管理,并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相关信息;
(二)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国际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三)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做好国际学生的学业辅导、安全教育及心理疏导;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第十条其他部门应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履行各自教育管
理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招收录取国际学生,各培养单位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第十四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
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视情况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负责公布学校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广东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英语授课专业除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视情况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如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可依法报公安
部门处理,并参照《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注册;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各类奖学金生,奖学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参照《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国际学生不论住校内或校外,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境外人员临
时住宿登记表》并随身携带,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签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学校不接受持非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入学或注册。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需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在我校学习,并将最新的签证/居留许可复印件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学校不予容留任何护照或签证/居留许可不合法的国际学生在校学习、住宿。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的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并予退学处理。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及时将签证/居留许可即将过期的学生信息报送校内外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理。国际学生如违反上述规定,其违纪行为参照《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广药〔2014〕7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中的“外国留学生”均指本规定中的“国际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